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乃至民主的社会生活具有共同的本质,即都是人们的自主活动。
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,表面上是法学以及医学的问题,实际上却是一个复杂的社会和伦理道德问题,是存在于刑罚条款背后的根据和哲学问题。在社会上引起广泛争议的 司法精神病鉴定一事,邱兴华的二审辩护律师张桦在庭审中提出申请,但审案法官当庭未做表态。
在很多国家,罪犯被判死刑后,如果怀疑其有精神错乱,即使是犯罪以后产生的精神病,也不对其执行死刑(这一点在我国没有规定)。在庭审中,辩方律师坚持要求对邱兴华进行精神病鉴定,但公诉方主力邱兴华精神正常。二审结束后,法院还将邱兴华进行评议,如果死刑复核在20007年1月1日之后作出,还将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(从2007年1 月1日起,对所有案件包括杀人罪案件的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),对邱兴华进行精神病鉴定的请求还有机会在任何阶段被接受,我期待司法机关审慎决定,以免在中国司法史上留下不应当有的耻辱和遗憾。我国刑法对精神病人刑事责任的规定,体现了刑罚道德遣责的可能性(对精神病人存在遣责不可能的理由而不予处罚或从宽处罚)、预防犯罪的有效性和对精神病人的人权保护等多种刑罚伦理观念。进入 高一飞 的专栏 进入专题: 法制评论 。
法院对此暂没有表态,但审判长当庭宣布,辩方所提供的两份 病史证明材料均不予采纳。所以,对邱兴华这个罪大恶极的人也能公平对待,如果有精神病,也能免除刑事责任或者从轻、减轻处罚,体现了一个国家对所有公民的负责的态度。打电话的恐怖分子是流动的,电话号码也一直在改变。
不论上诉法院的判决是什么,败诉一方都会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。反恐说到底是一场情报战。不久前,我曾在《南方周末》介绍过美国公民自由联盟诉美国国家安全局一案(见《一个不寻常的民事诉讼》,2006年7月6日本版)。其实也点明了案子涉及两个层面。
因此他们所寻求的是保护美国人的信念、思想、感情和感觉。假如这样的话,最终的解决途径,可能还是一边准许持续现有的监听计划,一边由国会对过时的1978年《外国情报监视法》提出修改,重新立法,就像最近香港为刑事调查监听电话发生争议,最后必须由立法局通过新的监听条例一样。
事实证明,9•11恐怖袭击的摧毁力超过了一场现代大战役,导致北约在历史上第一次启动了建立将近60年来从未启动的1949年北大西洋公约第5款,也就是共同防卫机制,北约5架预警飞机第一次在美国本土执行巡航任务。三行政分支曾经辩解说,1978年的《外国情报监视法》已经落后,在实际操作中无法实行,这是不是有道理呢?相信这也是有道理的。可是,传统战争有明确的战役和军队,现在却没有。其实,1978年的《外国情报监视法》设立了一个秘密的联邦外国情报监视法庭(ForeignIntelligenceSurveillanceCourt)。
也就是说,就算可以任意窃听,今天的操作都万分困难。联邦外国情报监视法庭批准的监听总数有1.8万多次,看上去数量庞大,可是,25年平均下来,一年是750次,相当于一天两个电话的批准速度。因此,这次法官判决之前,几乎所有的司法专家在评论的时候都说,在正常情况的法律框架下,行政分支当然是违法的。现在,电话普及,美国三大电讯公司在2005年就接通了5000亿个电话,自从2001年以来共接通2万亿通电话。
(南方周末) 进入专题: 司法 。底特律的联邦法官泰勒作出判决后,联邦政府一方立即提出,要求至少在9月7日下一次法庭听证以前暂不执行判决,也就是暂时不终止窃听计划。
作为申请的机构,要办书面的申请、按照第四修正案要有可成立的理由,加上宣誓或誓愿保证,等等,法庭还要审核。最终,是现实来决定民众的观念,现实改变,看法会立即改变。
要监控的话,控制范围小,也很容易筛选捕捉。从违宪来说,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规定:人人具有保障人身、住所、文件及财物的安全,不受无理之搜索和拘捕的权利。在这种通讯状态下,反恐监听极为困难。原因来自两个方面,一是反恐的新形势,二是此法建立以来,通讯技术的飞速发展。此举受到一些国会议员和媒体的强烈质疑。这个法庭成立之后,从1979年至2004年的25年内,发出过18761次传票,仅仅拒绝过5次。
既然是要法庭发许可,就要走一套手续,否则许可和不许可就没有区别,只不过是一个橡皮图章而已。因此,在所谓的窃听门事件出来之后,国会在那里抱怨,说1978年的监听法即使是落后了,你行政分支也应该是要求国会重新立法,而不是自做主张违法监听。
和这次一样,当时的破获也是偶然的。真正主动的是立法的国会。
一是考察其是否违反具体法规(《外国情报监视法》),二是考察其是否违宪,也就是是否违反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宪法第四修正案。先看第二条,1978年世界通讯技术还是什么形势?当时还没有电子通讯,还没有手机。
现在中止窃听的风险很大。自此,隐私权的范围扩大,免于窃听当然是在第四条的保护之列。国安局一天24小时可以从该法庭法官那里申请得到许可,对国内任何外国势力代理人实施窃听。现在的超市里,可以随时买到已经预付电话费的手机,打完扔掉。
一天批准两个,也不算慢的了。《今日美国报》(USAToday)5月11日又披露,自从9•11事件之后,布什政府通过国家情报局(NSA)建立了包括数百万美国家庭和商业机构电话号码的庞大数据库,试图从中搜出威胁国家安全的恐怖分子线索。
这样的计划在12年前就由本•拉丹的副手策划了一次,当时计划是将爆炸物带上经首尔、香港飞往美国的12架飞机,在空中引爆。他们知道,人类生活的痛苦、欢乐和满足只有一部分是来自物质。
假如是战争,2001年国会对总统的授权就是授权参战。所以,法律再落后,你也只能这么判。
就在此案宣判时,英国警方破获了准备引爆10架大型民航客机的袭击计划。在《纽约时报》披露无许可监听事件之后,就有一个该法庭的法官宣布辞职:这不是把我们当摆设吗?一些专家也评论说,既然绝大多数申请都得到了批准,很不理解国安局为什么还要违法,行政分支何苦给自己找这种麻烦。8月17日,底特律联邦法庭73岁的女法官泰勒,判定布什总统行政分支的窃听计划,不仅违反成文法而且违宪,下令该计划立即停止。从常态来判定,这个案子可以说是非常简单。
可是,面对今日之通讯爆炸,这样的申请和审核方式可以说是古典水平的了。法官只能根据现有的法律判定你是否违背,他不能修改法律,也不能说法律落后,你这就不算违法。
法官按照这样的现成框架和法理逻辑,作出违法判定,没人会感到意外。四在没有重新立法的情况下,布什总统能够公开宣称监听计划不仅合法而且合宪,就是前面提到的布什提供的审视框架:2001年国会授权总统武力反恐。
不要说越洋电话还是普通人难以作为日常消费的天价,就是长途电话都不普遍。从不同的框架出发,双方都理直气壮,因此,所有的人也都知道,这一次,不论这位法官判的是什么结果,败诉的一方必定会上诉。